现在的社会在高速发展中,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像一些电气火灾场所、固体表面火灾场所、液体火灾场所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场所等。尤其是电气火灾场所安装气体灭火系统比较常见。其中气体灭火系统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预制灭火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按充装介质分为:二氧化碳、七氟丙烷、IG541、热气溶胶等气体灭火系统。以下就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及要求做一个简单概述。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适用场所及要求: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分为高压二氧化碳(常温下储存)和低压二氧化碳(-18℃~-20℃低温下储存)。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T50193-1993中3.1.2条规定: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条规定: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150mm。
3.1.4条规定: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5.1.7条规定: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4.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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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24-01-02
现在的社会在高速发展中,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像一些电气火灾场所、固体表面火灾场所、液体火灾场所和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场所等。尤其是电气火灾场所安装气体灭火系统比较常见。其中气体灭火系统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预制灭火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按充装介质分为:二氧化碳、七氟丙烷、IG541、热气溶胶等气体灭火系统。以下就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及要求做一个简单概述。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适用场所及要求: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分为高压二氧化碳(常温下储存)和低压二氧化碳(-18℃~-20℃低温下储存)。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T50193-1993中3.1.2条规定: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条规定: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150mm。
3.1.4条规定: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5.1.7条规定: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4.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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