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3113号(工交邮电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19〕28号
欧阳坚等21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我们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始终作为城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深刻吸取2017年英国伦敦高层公寓“6·14”大火和近年来国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先后提请国 务 院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重点省份进行专项督查,排查掌握了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有效整改了一大批突出隐患问题。但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越来越多、体量越来越大、高度越来越高,现有高层建筑64.3万栋,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8404栋,特别是你们指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先天性隐患整治难度较大、消防设施完好率偏低以及处置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特种消防车辆缺乏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吸纳你们提出的建议,结合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大力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完善高层建筑消防法规制度。推动各地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依法监管,加强配合,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重点,督促各地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等共同参与、共同防范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切实解决好“*一公里”问题。
二、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高层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制度,鼓励引导由取得证书的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负责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推动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由技术服务机构派员开展巡查检查、设施维保等工作。对多产权高层公共建筑,督促成立由主要产权单位牵头的管理组织,与各产权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三、强化高层建筑物防技防措施。深入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指导各地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运行、重点部位管理实时动态监测,实现智能预警、精准防控。推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安装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应急广播等设施,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处置。推动在高层住宅建筑积极运用电气火灾监测、燃气智能报警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火灾防范科技化水平。
四、协助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的规定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督促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工作,并协助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移交承接期间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督促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五、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推动各地出台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发展计划,充分考虑本地高层建筑灭火实战需要,配备直臂云梯车、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水车等特种消防装备器材。督促各地消防救援队伍深化辖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调研熟悉和训练演练,健全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和跨区域合作、多部门联动实战演练。指导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强微型消防站和事故处置专业队,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机制,接受统一调度指挥,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感谢你们对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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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公告
2019-12-16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慧聪消防网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3113号(工交邮电类3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19〕28号
欧阳坚等21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我们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始终作为城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深刻吸取2017年英国伦敦高层公寓“6·14”大火和近年来国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先后提请国 务 院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重点省份进行专项督查,排查掌握了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有效整改了一大批突出隐患问题。但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越来越多、体量越来越大、高度越来越高,现有高层建筑64.3万栋,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8404栋,特别是你们指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先天性隐患整治难度较大、消防设施完好率偏低以及处置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特种消防车辆缺乏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吸纳你们提出的建议,结合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大力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完善高层建筑消防法规制度。推动各地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依法监管,加强配合,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重点,督促各地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等共同参与、共同防范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切实解决好“*一公里”问题。
二、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高层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制度,鼓励引导由取得证书的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负责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推动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由技术服务机构派员开展巡查检查、设施维保等工作。对多产权高层公共建筑,督促成立由主要产权单位牵头的管理组织,与各产权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三、强化高层建筑物防技防措施。深入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指导各地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运行、重点部位管理实时动态监测,实现智能预警、精准防控。推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安装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应急广播等设施,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处置。推动在高层住宅建筑积极运用电气火灾监测、燃气智能报警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火灾防范科技化水平。
四、协助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的规定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督促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工作,并协助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移交承接期间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督促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五、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推动各地出台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发展计划,充分考虑本地高层建筑灭火实战需要,配备直臂云梯车、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水车等特种消防装备器材。督促各地消防救援队伍深化辖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调研熟悉和训练演练,健全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和跨区域合作、多部门联动实战演练。指导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建强微型消防站和事故处置专业队,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机制,接受统一调度指挥,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感谢你们对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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